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吳興旺
立契人:廖溫正,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五月拾日
長:26 x 寬:13 (cm)
OB880455-001
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通知書 字第853號
受文者 廖溫正 住 鄉鎮 村里 路 號
一、 查私有耕地租賃契約依照四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後印花稅法第十五條第四目及第廿三條規定每份租約證本應貼印花(銀圓)二元
二、 台端出租地奉雲林縣政府(四四)雲府地權字第10477號令規定仍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六年
三、 經查前項租約正本尚未貼足印花希於本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前來本公所繳貼印花新台幣十二元(租約正本兩張業佃各執一張每張六元共十二元)逾期不貼所有漏稅處罰均由台端自行負責
四、 特此通知
購置
登錄號:19990010479
本物件為中華民國44(1955)年5月10日署名虎尾鎮長吳興旺致廖溫正函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通知書,並附雲林縣政府審核承租人請續訂租約案出租人應呈繳租約通知書,共1組2張。內容記載:雲林縣虎尾鄉鎮公所通知書字第853號,受文者廖溫正,事由:通知(1)私有耕地租賃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黏貼印花票;(2)其出租耕地奉雲林縣政府(44)雲府地權字第10477號令規定,仍應與承租人續訂租約6年;(3)未貼足印花應於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到公所繳貼,逾期不貼應自負漏稅之責。物件上有「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印」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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